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
劃清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把握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要看行為人有無違章行為,總成了多大的危害巨朵;其二,是要看行為人在主觀上對發生的事故有無過失,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造成了他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并且,這種危害結果必須是由行為人的違章行為直接造成的。
同時還應特別注意以下四點:
(1)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行為人雖然違反交通運輸法規,但并沒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
(2)因果關系。雖然發生了嚴重后果,但如果嚴重后果與行為人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的,不構成本罪。
(3)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雖然造成了嚴重后果,但行為人沒有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亦不能認定本罪。
(4)行為人在事故中應當負一定責任。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較復雜,在許多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均有責任,如果行為人對事故不負責任或者僅負次要責任,也不能認定本罪。
刑法實踐中,有的事故的發生是由多種因素引起的,諸如交通路線的障礙,自然災害,他人故意或過失行為的干擾對于完全由肇事的交通運輸人員的違章行為引起的交通事故,自然由其完全負責;對于完全由于被害人自己的過失而造成的重大事故,則應由被害人自己負責;對于交通運輸人員與被害人雙方過失引起的事故,則應查清雙方過失的情況,對交通運輸人員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對那些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則應作為意外事故處理,對一般的違反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規的行為,免就造成了一定危害結果但沒有達到上訴嚴重程度,應由公安機關或交能部門作為一般交通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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