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
信用卡犯罪,是指使用信用卡詐騙、盜竊財物的犯罪活動。信用卡是一種信用工具,持卡人可在指定的場所購物、住宿、用餐,無需支付現金,定期結算即可。犯罪分子利用拾得、竊取、涂改、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還有持卡人和業務員相勾結詐騙和編造假姓名、地址申請信用卡進行詐騙等手法。大多數持卡人不在乎單據,也不會保留,大多隨手丟棄,這是十分不好的習慣。實際上,保留刷卡憑證不僅便于每月總結消費記進而分析并優化消費習慣,有助于提高刷卡消費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做到明明白白刷卡。并且很多人的信用卡不設置密碼,隨意丟棄刷卡憑證可能導致信用卡被盜。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1]?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構成條件
1.本透支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表現行為
偽造信用卡
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有
惡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賬戶的客戶在賬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準,允許客戶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
看了以上有關信用卡犯罪的相關法律法規,一定對其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吧。這是一種使用信用卡詐騙、盜竊財物的犯罪活動,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發生率比較高的一種犯罪形式,所以需要廣大持有信用卡的朋友特別注意,而且青少年又是最不容易引起懷疑的對象。有需要的朋友也致電律霸網可以進行法律咨詢,獲得更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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