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認定
(一)本罪的社會危害性及行為表現
本罪侵犯的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行為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行為,并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二)本罪的主觀因素
構成本罪的行為人: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即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行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
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怎樣區分
(一)侵犯的對象不同
破壞交通設施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侵犯的對象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保證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交通設施,通過破壞這些交通設施來達到引起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而破壞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對象則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過破壞交通工具本身,來引起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二)行為的指向不同
由于交通設備與交通工具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破壞交通設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而且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通常是行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樣,破壞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設備被破壞。在這種情況下,是定破壞交通設施罪,還是定破壞交通工具罪,要視行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為指向交通設施,直接破壞交通設備,應定破壞交通設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應視為破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后果,適用本法第119條規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結果加重條文。如果行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壞交通工具,應定破壞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對交通設備的破壞,也應視為破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認定,同時還為大家對比了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生活中的交通工具比較多,而構成此罪的交通工具僅僅是指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網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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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人現執業于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研究生學歷,有著豐富的辦案經驗,經辦過很多的民事糾紛,包括經濟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婚姻繼承、交通事故糾紛。在刑事辯護領域,也取得了很多的取保候審,緩刑,罪輕辯護等成功的案例。本人有著扎實的理論基礎,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法律實務經驗,工作中有著高度的責任感,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努力為客戶解決問題,不讓客戶多花一分冤枉錢!目前,張留紅律師有固定的合作團隊,在辦案過程可以利用一切資源為客戶尋求真正具有建設性的解決方案,真正做到了只要客戶委托了我們團隊的任一個律師就相當于擁有了本團隊全部律師資源,可以得到所有團隊律師的幫助,從而使客戶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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