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怎么處罰
《兩高關于審理交通肇事若干問題解釋》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可分為以下二種情況: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訓,而忘記其他義務導致再次發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為人的兩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盡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顧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導致多人死亡,主觀故意由過失轉化為故意,其行為侵害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屬于危害公共安全,對行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責任人要承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責任。交通肇事逃逸要承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責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擔七年以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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