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主犯非法行醫從犯是嗎?
如果確認是非法行醫的從犯也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從犯主犯的對稱,共犯種類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分子。起輔助作用,指為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如提出建議、提供工具、排除障礙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揮下進行某種具體犯罪活動,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實施某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按照中國刑法規定,對犯罪后的幫助行為,事先有通謀的,以共犯論處;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國外學者也有稱從犯為幫助犯的,即指在他人實施犯罪前后或行為中,幫助實施犯罪的人。
按照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1)我國刑法對從犯采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二、最新非法行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非法行醫罪的認定
(一)非法行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1、客體不同。非法行醫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故意殺人罪所侵犯的客體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發生在非法從事醫療活動的過程中,而故意殺人罪的發生一般都不在醫療活動的過程中。
3、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二)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都屬于危害公共衛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于:
1、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后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2、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對于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則是直接故意。后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既然已經被司法部門定性成為了從犯,那說明經查證當事人也是參與了非法行醫的。不過,相較于主犯而言,從犯在一般情況下都會減輕甚至是免除處罰的。盡管我國司法部門肯定是要依法追究非法行醫的相關人員的,但非法行醫的這種行為歸根結底會給我們本人的身體健康造成重大危害,這是無法彌補的。
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關于非法行醫罪的司法解釋
非法行醫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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