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可以拒賠
第三者責任險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方造成的責任所承擔的風險。從形式上看,是由保險公司補償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經濟責任。但從這一險種的開辦目的上看,保障的卻是因被保險人的責任而受到損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責任人沒有了債能力而在受到損害之后得不到賠償。因為這一險種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當事人應當遵循老實信用、公平公道的原則來設定彼此的權利義務。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逃逸嚴峻違背了道路交通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應當受到一定的懲罰,但并不喪失自己在保險合同中的權利,王某與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仍應依據保單和合同法加以確定。保險公司在保單中籠統地將肇事逃逸列為免責事由,沒有聲名詳細情況,只能解釋為當事人的逃逸行為客觀上加重了保險人的合同義務時,保險公司才能免責。否則,假如答應保險公司一概拒賠,無形中便擴大了責任免除的范圍,違背了合同法權利義務相平衡的原則。本案中法院結合案情,對保單條款作出詳細地解釋,較好地平衡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案例】
王某系掛靠于某運輸公司的個體司機,駕駛中型貨車從事長途運輸業務。2002年初,王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同年3月,王某駕車撞上了停靠于路邊的一輛小貨車。事故發生后,王某企圖駕車逃逸,但駛出不遠便被交警截獲。交警拘留收禁了王某及事故車輛,并對現場進行了查勘。王某看到要承擔責任,便向保險公司報了案,保險公司也派人趕到了現場。兩周之后,交警部分作出處理:事故發生后王某駕車逃逸,嚴峻違背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應承擔本案全部責任,被撞小貨車修理費20000元,并處罰款1000元,吊銷駕駛執照。
分析
法院經審理以為,王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正當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王某因為過失導致事故發生,并承擔了相應的經濟責任,構成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責任免責”中籠統地劃定了“肇事逃逸”一項,保險公司能否據此免責,不能一概而論,須結合個案作詳細分析。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為,但未實施完畢即被交警截獲,其行為沒有造成事故損失的擴大,也沒有影響保險公司對現場的勘察或加重保險公司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相平衡的原則,保險公司不能一概拒賠,王某承擔的20000元賠償金,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補償。
接到上述處理決定后,王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以為本案屬于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補償自己對被撞車輛所承擔的賠款。保險公司以為,王某駕駛過程中因為過失導致撞車事件的發生,并因此承擔了一定的賠償責任,屬于保險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為,“肇事逃逸”構成保單劃定的免責事由,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王某自行承擔。經由多次交涉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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