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和坦白關系界限是什么?
這兩者是不相同的,但是這個之間又有著聯系。重點在于怎么區分。刑法常識中怎樣正確區分自首與坦白的界限準確區分自乎與坦白的界限,是正確認定自首不可回避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坦白的特征。
關于何為坦白?我國刑法學界存在多種不同的觀點。我們認為,所謂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之后,自己如實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據此,自首與坦白存在著某些相同之處:(1)兩者均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2)兩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后都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3)兩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4)兩者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但是,自首與坦白與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首先,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后,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而坦白則是犯罪人被動歸案之后,如實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其次,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輕重。最后,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而坦白只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并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
二、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坦白與一般自首的關鍵區別在于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與特別自首的關鍵區別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序不同,換言之,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基于同樣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這兩個東西之間是比較的相似的。所以,要區分這兩個概念我們應該從它的本質上去入手才能更加透徹的了解它們。這是法律學上比較容易混淆的概念,同時也是一些比較難的概念,這就需要我們更加用心的去體會這兩個東西的概念和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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