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如何規定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分析,此處的執行機關應包括監獄和公安機關,如果罪犯是在監獄內犯新罪的,其罪行理應由監獄負責偵查,如果是公安機關在偵查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漏罪的,則應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 但問題的關鍵是,由上述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后如何處理,卻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個疏漏,給司法實踐造成了一定困惑,有待于規范和完善。?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如果已經在監獄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機關發現漏罪的情形,檢察機關應如何處理呢?
公安機關的處理方式,具體而言,有兩種處理方式:
其一是由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然后再審查起訴。?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提請批準逮捕。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有考核指標的壓力,公安機關的部分干警認為在查實有犯罪事實存在,并且有初步證據證實該犯罪事實是被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時,就可以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所以,對發現罪犯在服刑期間有漏罪或新罪的情形下,有的公安機關將此類案件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逮捕構成三要件的規定,此類罪犯已經被羈押在看管場所之內,已無社會危害性可言,即使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且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仍只能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其二是偵查完畢后移送檢察機關直接審查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偵查由監獄進行偵查,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即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由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由監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如果罪犯在監獄之外服刑的,應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并在偵查終結后,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對于漏罪和新罪,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和刑法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比較以上兩種處理方式,對于已經在監獄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機關發現漏罪時,筆者贊同偵查完畢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觀點。首先,按照刑事司法實踐術語的通解,批準逮捕對應的行為術語是提請,審查起訴對應的行為術語是移送,刑訴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中的“處理”應理解為“審查起訴”較為合理。其次,公安機關籠統將上述案件提請批準逮捕缺乏法律依據,如果罪犯已經被依法羈押,也不存在妨礙或有害偵查順利進行的情形,那提請批準逮捕的正當性如何體現?再次,將此類案件偵查終結后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不僅能減少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案件的工作量,從而節約司法資源并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同時還能遏制公安機關以保障偵查進行為由將罪犯由服刑場所提押到臨時羈押場所,有利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
由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對于新罪、漏罪等公安機關會對其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也會在原有的基礎追究其新犯罪行或漏罪的刑事責任。是否起訴、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由人民檢察院判決。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畢健根律師,畢健根,男,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 士學位。先后取得張家口學院醫學專業、北京大學心理學專業、河北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多專業學歷證書。現任河北耀鼎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專職律師。 畢律師篤行正義,愛好廣泛,少年就立志律師職業,參加工作后長期研修法律專業知識,通過司法考試即辭去優厚的待遇,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因擁有較強專業知識背景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加之具有極強的表達、溝通能力及獨到的邏輯分析能力和執行力,參加工作以來,先后從事過醫療衛生、企業生產管理、文化宣傳、市場營銷策劃以及企業高層管理工作,有著多領域的實踐歷練,并先后在文化 傳播公司、大型礦業公司及房地產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行政總監、執行副總經理、法律顧問等多崗位工作,具備豐富的人力資源知識和優秀的團隊管理能力。律師執業以來在訴訟方面擅長刑事案件的取保、辯護及處理各類公司合同糾紛,房地產建筑工程類糾紛及醫療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先后承辦了“李某涉嫌3800萬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案、林某涉嫌合同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后公安撤銷案件案,并成功辯護過黃某故意殺人案、王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宮某妨害公務案。
被判過刑的能參加村委會主任競選嗎
2020-12-10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最遲多久出來
2020-12-08質疑產品質量誰舉證
2021-01-22改裝車輛上路是否合法
2021-03-20老年癡呆癥老人,可以設2個監護人嗎
2021-02-03同居子女撫養協議樣本
2021-03-17公司規章制度需要公示嗎
2020-11-22一個員工是否可以跟兩個公司簽勞動合同
2021-01-0560歲員工為什么要簽勞務合同
2021-01-04勞動糾紛調解以后能否再起訴
2021-01-06保險合同生效
2020-12-20某家具廠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1-02-06重大疾病險公司拒絕理賠該如何處理
2020-12-06保險公司免責情形要如何適用
2021-02-24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2020-12-27保險受益人是否存在法定情況
2021-02-26保險費的征集方式有哪些
2020-12-30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空間分析
2021-03-21未經批準的劃撥土地轉讓有效嗎
2020-12-09農村違建房拆遷補償標準一平方多少錢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