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犯通常是出現在犯罪著手之前的一種犯罪形態,此時因為尚未實際開始實施犯罪行為,因而其實也就不會造成什么損害。但此時畢竟會認定為犯罪,因而也是需要對行為人作出處罰的,那么預備犯的相關處罰原則是什么呢?接下來,律霸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犯罪預備的行為有哪幾種
下列行為屬于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的行為:
(1)準備用以殺傷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購買匕首、尋找棍棒、繩索等;
(2)準備用以排除犯罪障礙的器械物品的,如準備斧頭砸門,準備鋸錯撬鎖等;
(3)準備用以到達或逃離現場的交通工具的;
(4)準備用以接近犯罪對象的工具的,如準備翻墻用的梯子。
下列行為屬于為了犯罪創造其它便利條件的行為:
(1)事先踩點,調查犯罪現場,調查被害人行蹤等;
(2)到達現場等候被害人的到來;
(3)勾結、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現實生活中,犯罪預備行為并不限于上述幾種。
二、預備犯的相關處罰原則是什么
犯罪預備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心理的支配下發生的。為了使犯罪獲得成功,達到犯罪目的,逃避懲罰,必須進行一系列的準備。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體應注意以下三點:
1、在使用罪名時,應在罪名后加括弧標明預備形態問題,如“搶劫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態也應如此,如搶劫罪(未遂)、搶劫罪(中止)。
2、對預備犯原則上應予以從寬處罰。但是刑法對預備犯規定的處罰原則是得減主義。即審判人員可以予以從寬處罰,也可以不予從寬處罰。此外,對既遂犯是予以從輕處罰,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也由審判人員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決定。
3、應注意犯罪預備與刑法第13條“但書”的關系。犯罪預備的成立以犯罪行為足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情況的,應依法不認為是犯罪。
對于預備犯,并不是所有的都要進行處罰,此時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分析處理。至于預備犯的相關處罰原則,上文中也作出了介紹,一般情況下是從寬進行處罰,但這里是可以從寬處罰,而并不是應當從寬處罰。如果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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