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在對刑事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能夠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是存在自首情形的,那法官最終量刑也是會考慮到這一情況,然后從輕或減輕對被告人進行處罰。很多時候,辯護律師其實也是在為被告人進行這方面的辯護。那實踐中,哪些情形可以視為自首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況下可認定為自首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只有滿足自首的條件,才能認定為自首。具體來說:
1、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于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處于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以后,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所以,能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
2、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
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
(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里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傳、取保侯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二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同種類的罪行,不視為自首,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哪些情形可以視為自首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4、可供自首的對象: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律霸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需要特別注意,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可見,單位也能成為自首的主體。
自首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處罰?
自首后一定會減輕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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