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賣合同中,一般都是買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在我們常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賣方也是會承擔違約責任的,那在哪些情形下出賣人會承擔違約責任?現在律霸的小編為您詳細的介紹。
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客觀上沒有履行交付商品房的能力,即出賣人履行不能的情況是多樣的,如爛尾樓、不合格、一房數賣并向其他買受人實際履行等。
當出賣人不能向其買受人交付商品房時,則構成根本性違約。此時,買受人可依合同約定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如合同沒有約定的,則買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 94條規定的法定狗腿子全盤西化持有異議注張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買賣雙方緊接著就是對合同結算和清理。依據合同法第97條,出賣人應將已付購房款退還給買受人。此外,出賣人還應向習受人承擔違約責任,按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付給買受人。如合同沒有約定的,則買受人已付的購房款的利息及因購買該商品房而支出的相關費用(例如抵押垡方式支付的成本費用等)均屬于買受人損失的范疇。
當出賣人依據惡意違約而導致商品房預售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出賣人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如果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后,出賣人在未告知人又將房屋抵押給第古代或者又將房屋出賣給第古代,因此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依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第8條的規定,出賣人除了承擔返還買受人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外,還可能要承擔在不超過已付購房主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因為懲罰性賠償是為制裁違約方而加重其違約責任的一種特別形式,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采取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適用范圍懲罰性賠償的五種情形。除了上述第8條規定的兩種因出賣人惡意違約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情形外,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還規定了因出賣人藏族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三種情形;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捭襝安置房屋的事實。
法院要避免對出賣人濫用懲罰性賠償規則,洞口房買賣合同解釋規定必須是在上述五種情形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前提下,買受人才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更大關于違約責任方面的法律問題,如違約責任怎么約定?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有哪些?如果您有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聯系我們律霸的專業律師為您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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