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對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規則
在監定的同時應當先分清事故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如果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但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交通事故責任仍然能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規定認定的,應當根據有關證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不適用責任推定的原則。應根據當事人所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依法律規定對當事人予以相應的處罰。具體分為: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3.而對犯有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第4款規定,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夠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且等待接受處理的,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仍然可以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如果有其他疑問,不妨咨詢一下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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