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隨著交通運輸業的迅速發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嚴懲,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自首,是刑法總則規定的量刑制度,對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個罪符合自首條件的情形普遍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币罁@個規定,不論是不是酒后駕車,只要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就應當認定為自首,這一點法律上已經有明確規定,而不是《意見》作出的新規定。《意見》只能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對刑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予以細化、明確和完善,而不能突破刑法的規定。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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