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報后,民警立即開展偵查工作,調查發現重慶、北京、山東等地有60多名學生,因輕信靠關系就能進航空公司上班而上當受騙,被騙金額高達180余萬元。實施詐騙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曾經是年薪60多萬元的航空公司高管,已于今年1月22日被江北區警方依法逮捕。
報案人楊先生和杜先生稱,他倆于去年10月、11月在飯局上結識了梁某。梁某自稱在民航中南局上班,且在某航空供職多年,身居要職,號稱與多家航空公司高層關系交好,揚言能運作學生到航空公司上班,每個學生收費6萬元。從事空乘培訓中介工作的楊先生說道:“大家都向往空少、空姐的高收入,花6萬元進去,一年就能賺回來,肯定有很多學生愿意花錢!他每人收6萬,我們每人收10萬,中介費很可觀的。”他們手里有很多求職學生資源,給了梁某10多名學生的簡歷,共支付40多萬元作為訂金。
楊先生回憶說道,梁某對航空公司的招聘制度、流程、運作方式講得頭頭是道,關鍵是他講述其與各公司高管的情誼深厚,找他們辦事就是托朋友幫忙的事兒。最開始我們也存有質疑,后通過個人關系了解到梁某口中提到的朋友的確都在航空公司任職,就相信他有這個能力。
警方詢問得知,梁某聲稱已和各航空公司的面試官打好招呼,讓學生按照官網招聘信息和時間報名參加面試,結果學生們都未通過面試,詢問梁某,他表示他能解決。學生后來的確收到了復試通知短信,但根據經驗覺得跟官方發的短信形式有出入,便打電話至航空公司詢問,結果學生根本就沒有取得終審資格。
江北警方接報后迅速開展偵查工作。由于犯罪嫌疑人是河北人,案件涉及多個地區。民警組織專人赴河北、四川、云南等地進行調查取證。調查發現,除了正在查辦的重慶地區案件,梁某曾在山東、上海等地也用相同手段作案多起,僅山東地區就有約40名學生被詐騙,被騙金額高達140余萬元。
民警表示,根據梁某的作案手段顯示,他是有預謀、有套路的作案。觀音橋派出所民警說:“他在重慶地區作案,暫時只收了訂金,按照之前在其他地區的步驟,接下來,他一定會以體檢、政審為由,要求學生支付更多費用。”僅一個月時間,民警一方面輾轉于城市間進行摸排調查和取證工作,一方面以重慶案件為著手點,設局布控抓捕工作。去年12月17日江北警方終于在重慶將涉嫌詐騙罪的梁某抓獲。
據梁某交代,他曾在多家航空公司上班,后因傷病離職,離職后沒有固定工作,偶爾去培訓學校授課。梁某說,之前在航空公司上班的時候年薪都是六十幾萬,現在收入不固定,經濟比較拮據,感覺入不敷出。
離職后梁某仍保留著飛行乘務員和飛行安全員的資質,卻將多年工作積累的經驗用于行騙。其實他并沒有“可靠的門路”能給人落實工作,同時承認學生們收到的初試、復試通知都是他自己通過網絡軟件平臺,以航空公司人力資源部名義給學生們發的。
該案犯罪嫌疑人梁某涉嫌詐騙罪,江北警方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將其逮捕,現已追回涉案金額10萬余元,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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