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手機之后逃跑構成何罪
構成搶奪罪。
關于搶奪罪,搶奪表現為乘人不備,使他人來不及抗拒,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公然搶奪”不僅限于在公共場所或當著眾人進行搶奪,也包括在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場的情況下,當著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其立即發覺的方法奪取財物。
行為人虛構事實從被害人處借得手機暫時使用,其欺騙性借用行為只是行為定性過程中的一個手段行為。行為人以借用為名,臨時性地取得了手機的使用權,但手機一直處于被害人的支配、控制之下,為了擺脫被害人對手機的有效控制,行為人在被害人事實上已有所察覺的情況下攜手機逃跑。可見,行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手機,實際上是當著被害人的面攜財物逃跑的,而且取得的主要手段不是通過詐騙,而是通過公然奪取實現的。這里的“公然奪取”即指在財產所有人在場的情況下,當著財產所有人的面,采用使其可以立即發覺的方法奪取財物。因此,行為人為了擺脫被害人對手機的有效控制,乘人不備,采用公然攜機逃跑的辦法,使他人來不及反抗,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手機,其行為構成搶奪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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