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作用是什么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4、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書后,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
7、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某些案情復雜,事實并不清晰的案件,尤其是經濟犯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團伙犯罪案件來說,偵查機關由于種種原因,對其辦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證據確鑿。檢察機關由于種種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對案件做出準確的定性。如果通過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具體案情,查閱案卷資料,訴訟文書和技術性文件,與承辦的檢察官溝通,及時改變檢察機關對案件先入為主的印象,那么有可能改變案件的走向,也有利于檢察機關綜合、全面、公正的對案件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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