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損害賠償的責任原則,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都是一種民事責任。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因為是刑事犯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與一般侵權賠償責任在歸責原則的適用上有所區別,特別是交通肇事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也有其本身的特殊性。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高速運輸工具造成人身損害屬于一種特殊侵權,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即不以加害人的過失為責任成立的要件,只要造成人身損害,即成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一原則是在民事訴訟中解決交通肇事損害賠償所必須遵循的。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的歸責責任必然受到刑事責任原則的制約。根據刑法理論,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之一,是被告人主觀具有罪過,即故意或過失。具體到交通肇事案件,主觀過失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必備要件。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根據該法規,機動車之間的民事賠償,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民事賠償,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輔之以行人的過錯原則為例外。綜上,在交通肇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中,既有無過錯責任原則,又有過錯責任原則,應區別不同的情況正確對待。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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