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了”中逃逸行為的表現形式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二、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棄車逃逸。雖然說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后果均不嚴重,但是這兩種逃逸行為在“私了”事故中也時有發生。通常表現為:
1)當雙方在對事故事實的確認、或對如何賠償的問題產生了爭議,未進行友善的協商,發生了口角時,于是,一方當事人“拂袖而去”,駕車離開現場。
2)雙方在核實有關情況時,乙方發現甲方車輛無車牌,或酒后駕車,或非司機駕車,提出不能“私了”需要報警時,甲方心虛害怕,為逃避法律的嚴厲處罰,尋機逃逸。
3)事故發生后,乙方稱受傷,如果經醫生檢查無大礙可“私了”,甲方在送乙方去醫院的途中,或乙方正在接受治療時,甲方不愿承擔乙方的各種經濟損失而中途“溜號”。
(2)遇對方逃逸怎么辦
因為“私了”中的逃逸者一般都與當事人見過面、接觸過,所以遇到對方逃逸,當事人應當可以、并力求記住對方車輛及對方的以下幾種特征并及時報警:
1)車輛的型號。如:小客車、吉*車、旅行車、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等。
2)車輛的顏色。如:紅色、綠色、白色、黑色、黃色等。
3)車輛號牌。包括:顏色(如:小客車為藍色,大客車為黃色)、號碼(最好記全,無法記全也應當記住其中前面或后面的兩個數字)。
4)車輛的其他主要特征。如:車身上的圖案、文字;有無裝載物,裝載物的名稱等。
5)逃逸者本人的主要特征。如:身高、體態(胖瘦)、年歲(青年、中年、老年或約多少歲)、長相(身體外露的部位是否有疤痕、紋身、黑痣等)、衣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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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朱星律師2009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學士,中級經濟師、中級審計師,中國法學會會員,2009.07至2010.04:六盤水市廣播電視大學從事國際經濟法等課程教學工作;2010.04至2013.04在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從事授信審查、信貸主管、法律審查、風險管理等工作;2013.04至2018.05在貴州銀行從事法律、風控、內審、消保工作;2018.05至今任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職律師,主攻知識產權、不動產、文化娛樂、互聯網、金融財稅、建筑工程等行業(領域)法律實務,2015起組隊研究新四板、新三版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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