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政府在對社會進行管理的情況下,對自身的管理也較為嚴格。對自身的辦事原則和辦事方法進行相應的公開處理,保證這類公開的信息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下面小編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基本原則都有哪些要求。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提到政府信息公開原則,耳熟能詳的一句話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對此需說明兩點:第一,所謂“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是一個通俗的說法,不是法言法語。《條例》第5條的表述是:“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第二,這一通俗的說法總體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體的辨別和界定。
一、政府信息可以分為兩類——公共信息與個體信息。
所謂公共信息,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制作的,適用于不特定多數人的信息。《條例》第10、11、12條所列舉的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除個別項目外,都屬于公共信息。對公共信息,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公共信息原則上都應主動公開,其不公開的例外情形有兩類:一類是國家秘密;另一類是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如《條例》第8條所規定的“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所謂個體信息,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制作或者獲取的個人信息、企業信息,這類信息首先是個人的、企業的信息,這是第一性的,然后才是政府信息,這是第二性的。因這類個體信息往往屬于或者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因此,行政機關對這類信息應該“以不公開為原則,公開為例外”。個體信息原則上不予公開,其公開的例外情形也是兩類:一類是經權利人同意后,依申請公開。操作中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在征詢權利人意見過程中,權利人逾期不予答復,是視為同意還是不同意?筆者認為,按照保護優先的理念,應當“以不公開為原則”,視為不同意公開。另一類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即權衡的結果是公開所保護的公共利益大于不公開所保護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可以決定主動公開。
二、關于個體信息,這里沒有把企業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入個體信息范疇。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一種是和企業相似的具有商業秘密的經營性主體,如工商個體戶、合伙制經濟實體。在以往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中,這類主體都是參照企業執行的,無需特別申明。
第二種是具有公益性質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行政機關外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人民群眾團體等,因其組織的公益性質,在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其信息也是以公開為原則的,而且應當屬于主動公開的范圍。
第三種是自治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自律組織(如行業協會、業主委員會等),其依法承擔公共管理職能所產生的信息,應當屬于政府信息范疇,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信息應當以公開為原則,涉及個體信息則以不公開為原則。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基本原則都有哪些要求,我國對政府的公開信息的基本原則是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但對于相應的一些牽涉到個人利益或政府機密的事件,我國的政府對這類信息不予公開處理,以保持我國政府的公平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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