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許多人問法定刑是怎樣分類的?
下面由徐州律師為你解答:
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條文中對某種犯罪或某種犯罪的某種情形只規定單一的刑種和固定的刑度。比如刑法第239條第1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由此,綁架他人并致被綁架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只能判處死刑,并沒收財產。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是對封建司法專橫反思的結果,是絕對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它的特點是無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防止罪刑擅斷,便于操作。但對于同一種犯罪,不考慮其具體情況而對犯罪人一律科以完全相同的刑罰,有失公正,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罰效果。
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條文對某種犯罪規定了相對具體的刑種和刑度。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在立法上有確定的刑種和刑度,在司法上又有具體裁量的余地,克服了前兩種法定刑的弊端,有利于法制的協調統一,貫徹區別對待的政策,實踐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實現刑罰的目的,因此這種法定刑被世界各國刑法普遍采用。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條文中對某種犯罪不規定具體的刑種和刑度,只規定對該種罪處以刑罰,具體如何處罰完全由法官掌握。如條文對具體犯罪只規定“依法制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嚴懲”,至于如何具體處罰,則完全由審判機關決定。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在我國建國初期法制不完善的時候曾出現過,但由于其沒有規定具體的刑種和刑度而由法官確定,這樣法官的裁量權過大,難以保障公正、合理地適用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所以當前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絕對不定期刑。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行政法律、經濟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往往規定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商標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這并不是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因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是依照刑法來追究刑事責任,刑法對上述條款中的行為已規定了相應的法定刑,上述條款只是重申刑法的有關規定,而不是一種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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