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婚姻的人身效力包括哪些內容
2020-12-07申請行政賠償步驟是什么
2021-02-20行政訴訟公民原告資格能否繼承
2021-01-22民事主體人格權的限制是什么
2020-11-24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規定
2021-03-20交通事故工傷怎么認定
2020-11-24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2021-01-11超出勞動仲裁時效不予受理,可以再上訴嗎
2021-01-19房產贈與給侄子要交契稅嗎
2021-03-15單位蓋的集資房是什么性質
2021-02-11工傷官司到最后也無法確立勞動關系怎么辦
2021-01-31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怎么進行
2021-01-08人身保險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2020-11-26自駕車死亡意外保險陪不賠
2021-01-01人身保險退保是什么意思
2021-01-06人身保險合同是什么)
2021-02-02離婚后還是原配偶保單的受益人嗎
2021-01-05如何計算財產險中的理賠金額
2021-03-12在保險公司掛職有危險嗎
2021-03-06互聯網保險是什么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