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和減少交通肇事犯罪,必須加大懲治力度,重新審視對交通肇事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及量刑,嚴格掌握緩刑標準。筆者認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判處緩刑: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四)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毀滅證據的;
(五)延誤時機,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被收購的公司要注銷嗎
2020-11-11地役權未經登記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嗎
2020-12-24不能判處死刑的情形怎么規定
2021-02-22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有哪些
2020-11-15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多久內有效
2021-03-25婚前債務自動轉為婚后債務嗎
2021-03-14剝奪子女監護權的情形有什么
2020-12-21探望權的行使可以強制執行嗎
2021-02-13發回重審后還能提管轄權異議嗎
2021-03-13協議離婚的手續是什么
2021-02-17失信企業房產還能提供抵押擔保嗎
2021-02-17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索取回扣造成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2021-03-22未辦理結婚手續的財產問題
2021-03-05中介買賣房屋風險怎么防范
2021-02-15發生勞動爭議或者勞動關系轉移接續時,有哪些東西都是重要憑證
2021-01-14投資理財保險的定義
2021-03-03代簽名人身保險合同法律效力問題研究
2021-01-24保險理賠指的是什么,保險理賠有什么法律規定?
2021-03-17定值保險還是超額保險
2021-01-02人身保險不是一買就保 一起保險理賠案的教訓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