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1部分,共2部分)2009-10-2308:48(根據《人民法院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對《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兩個文件進行試點。)
第二節交通肇事罪
第五十一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無力賠償30萬元直接損失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無力賠償30萬元直接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增加1.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三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超過30萬元,每增加3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綜合計算后刑期少于六個月的,適用拘役刑。
第五十二條【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每增加2.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⑴死亡二人;
⑵重傷五人;
⑶無力賠償60萬元直接損失的;
⑷重傷一人,并有定罪的特殊情形之一且逃逸的;
⑸無力賠償30萬元直接損失且逃逸的。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前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無力賠償直接損失增加3.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六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超過60萬元,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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