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打擊報復、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組織人民群眾進行斗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聚眾犯罪的主體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構成聚眾犯罪。然而,并不是所有參與斗毆的人都構成了斗毆罪。聚眾犯罪的主體只能是聚眾的主要構成要件和其他積極參與主體。
所謂要素,是指在組織、策劃、指揮集會活動中起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與者,是指在聚會中起重要作用的主要分子以外的犯罪分子。普通參與人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根據刑法第29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要元素和其他活躍的參與者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拘留,或控制不到三年,和首席元素和其他活躍的參與者參與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處徒刑三年以上十年:
(1)那些多次付出了多少;
(2)無組織的;
(3)武裝起來,準備戰斗。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殺人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攻擊罪]聚眾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參加戰斗的;
(2)多次聚眾斗毆,社會影響大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工具上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那些聚集起來用武器戰斗的人。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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