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
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
浙江省高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 為了統一執法標準,依法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擊嚴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2136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關于緩刑的適用 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后果不是特別嚴重,賠償積極,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同時又要避免出現適用緩刑過多過濫的情況。 下列情形,一律
不適用緩刑: (1)醉酒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樂、競技、尋求刺激等動機,在道路上超速行駛50%以上情節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6)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下列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3)曾因違反交通
安全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行政處罰的; (4)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 (5)明知是無牌證的機動車、已報廢的機動車、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或者嚴重超載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關于自首的認定 交通肇事后報警并保護事故現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須履行的義務。人民法院依法不應將交通肇事后報警并在肇事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重復評價為自動投案,從而認定被告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