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由女檢察人員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作為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要注意這些特別規定,以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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