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序,現介紹如下: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立案,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訴訟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力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3)出示證據;(4)宣讀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錄;(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證據;(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辯論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上訴。如認為其確有錯誤,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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