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和訴訟的比較
和解與訴訟相比具有快捷的優點,但缺點是賠償額會比訴訟少很多項目,首先農業戶口不可能通過和解轉變成按非農業戶口標準來賠償。其次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等項目的賠償得不到支持。另外,由于訴訟方式因通過法院對該起事故的侵權事實進行審查,并以判決書的形式加以保全,對將來因后續治療或舊病復發加重而產生費用需再次起訴是非常有利的。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
關于多等級傷殘如何計算殘疾賠償金的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按照2002年公安部新出臺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附則及附錄B的規定,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是按傷殘者的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和賠償指數等加計算。
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等。公式如下:
C=Ct×C1(Ih+∑Ia(∑Ia≤10%,i=1,2,3...n多處傷殘)
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
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
Ih――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傷殘者應當得到傷殘賠償的比例。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中
3.6條規定,以傷殘者的傷殘程度比例作為傷殘者的傷殘賠償比例,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將字母公式變換成漢字公式為:實際賠償額=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幾個傷殘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
舉例:設某人傷殘三處,分別評定為六級,七級和九級,在交通事故中承擔30%的責任,對方承擔70%,則他的賠償額為:
實際賠償額=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70%×(幾個傷殘傷殘等級最高一個六級的傷殘賠償指數50%+七級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九級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注:其余兩處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各處均須小于等于10%)
法院的選擇
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訴訟應該在事故發生地法院起訴,但是實際操作中,因為有些案件的事故發生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而且兩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還差別很大,在這種情況下,傷者可以選擇賠償標準較高的被告所在地起訴。
訴訟時效的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訴前財產保全的問題
很多案件,訴前就可以預見保險額度是不足夠賠償的,一般來說,車主及司機面對高額賠償
首先的反應是逃避。因此,這類案件在訴前就該對肇事車輛及車主與司機的財產進行查封以保證傷者的訴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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