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信息公開就是我們比較熟悉的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社會組織不服政府的相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任何的訴訟都是有訴訟時效的,超過了訴訟時效再訴訟就是無效的,很多人并不明白不服信息公開訴訟時效是多久以至于錯過了這個時效。
一、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只有起訴期限的耽誤,沒有起訴期限的中斷。只有在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權對其進行司法審查。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受理時沒有查明,但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已超過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起訴。
二、不變性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與民事訴訟時效制度不同,在行政案件的立案審查和開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應主動審查起訴期限。行政訴訟法規定的6個月起訴期限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出臺后,有人對司法解釋第41條存在片面的理解,認為凡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訴權或起訴期限的,其起訴期限就是2年,而排除了行政訴訟法規定的3個月的起訴期限。
在司法實務中之所以產生這種認識,是因為沒有處理好行政訴訟法與司法解釋兩者之間關于起訴期限規定的聯系,片面理解司法解釋的規定,而忽視了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其實,起訴期限的不變性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即使符合司法解釋第41條規定的情形,其法定起訴期限仍然沒有改變,司法解釋第41條只是明確了起訴期限的計算起點和起訴期限的長度。 適用司法解釋第41條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了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行政相對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符合司法解釋第41條規定的情形,其起訴期限計算的起點是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訴期限應該是從計算起點之日起3個月內。
也就是說,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3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其起訴期限就已屆滿。例如,2006年9月1日,某行政機關在向行政相對人李某作出行政處罰時,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未告知李某訴權和起訴期限,2007年6月1日,李某通過信訪知道自己還享有訴權,并于2007年9月21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李某雖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內提起了行政訴訟,但李某在知道自己有訴權之日起3個月后才提起,其起訴已明顯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故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司法解釋第41條規定的起訴期限的長度是2年。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內不提起行政訴訟,無論其是否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其起訴期限均已屆滿。
三、起算
在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和行政法律法規中,對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均有規定。如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再如,郵政法、統計法、藥品管理法等規定的起訴期限為15日;森林法、海關法、土地管理法等規定的起訴期限為30日;專利法規定的起訴期限為3個月。 不同的行政訴訟,其起訴期限也不同。
那么,起訴期限從哪一天開始計算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起訴期限應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這里的“知道”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書面告知行政相對人,如果法律規定可以口頭告知的,行政機關也應制作筆錄存檔。對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雖然告知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沒有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1條規定,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對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沒有告知的義務。所以,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在一般情況下,不可能及時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 。
對此,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大家對于不服信息公開訴訟時效是多久應該有了簡單的了解。不服信息公開的訴訟時效就是自知道政府行為之日開始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如果大家要對不服信息公開而上訴的話應該盡快上訴,一定不能超過了兩年,要在有效期內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應該的合法利益。
行政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多少?
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個人違法記錄保留多久
2021-01-29民事訴訟律師費最新標準
2021-01-01離婚雙方都簽字了是否立刻有效
2021-01-15患病醫療期辭退如何賠償
2020-12-05學生上學路上的安全學校有責任嗎
2020-11-24哺乳期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2021-03-15工傷認定能否直接認定勞動關系
2021-01-12酒店試用期工資標準
2020-12-16公司員工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相關事宜
2020-11-29我國產品責任制度執行中有哪些問題與建議
2021-03-01建立和完善工程保險的必要性具體是怎樣的
2020-12-21保險合同糾紛探析
2021-01-06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交通事故中自費藥品費用
2021-02-05不愿報警車險拒賠怎么辦
2021-02-21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
2021-01-31收費停車場車被劃 保險公司不賠償應找保管人
2021-01-16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2021-03-17土地經營權是怎樣抵押的
2021-03-12如何辦理土地承包證
2021-03-10集體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流轉問題的對策有哪些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