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周某在其經營的臺球館內擺設 “老虎機”,被公安部門以開設賭場罪立案偵查,并被刑事拘留。北京藍鵬(廈門)律師事務所陸德強律師接受周某家屬的委托,擔任周某的辯護人。
辦案思路及心得
經會見犯罪嫌疑人周某,辯護人發現,指控周某開設賭場罪,證據不足,周某不存在犯罪事實,不應對其立案追究刑責。理由是:1、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為性質不屬于開設賭場。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就開設賭場罪的涉案金額進行規定。根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福建省公安廳關于辦理利用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賭博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固定場所設置單人機型5臺、多人機型2臺以上賭博機,供不特定人員參賭的,應以開設賭場罪依法追究場所出資者、經營者、管理者的刑事責任。”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周某在經營場所擺放數量根本遠達不到開設賭場罪的追訴標準。2、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為亦不構成賭博罪等罪名。據周某本人描述,其參與經營的臺球館主要收入是臺球娛樂收入、飲料等食雜銷售收入,涉案賭博機收入只是其經營場所收入的一小部分,其并非依賴賭博機收入。且案發時,周某本人不在場,更談不上參賭或聚賭的行為。故辯護人認為,周某不存在賭博犯罪。
裁判結果
最終,公安司法機關全部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對周某予以釋放,并作撤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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