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劉振宗非法搜查罪一案
公訴機關(guān)泌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劉振宗,男,1983年4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陽縣,漢族,居民身份證編號:412822198304034493, 大專文化,住泌陽縣高邑鄉(xiāng)小屯村委小屯村。因涉嫌犯非法搜查罪于2002年12月25日經(jīng)泌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04年1月15日向泌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qū)彛蚨啻蝹鲉静坏桨赣擅陉柨h人民檢察院二次批準逮捕,2010年3月1日由泌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qū)彙?/p>
泌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泌檢刑訴(2010)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振宗犯非法搜查罪,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0年3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劉振宗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02年4月30日晚上11時左右,被告人劉振宋伙同劉得美、高國偉、李相杰、劉國和(均已判刑)一起以劉某當天乘坐泌陽縣王店街個體戶余某的三輪車到高邑鄉(xiāng)小屯村委下車時,劉某將提包丟在該三輪車上為由,到余某家家中,對其家反復搜查,長達三、四個小時。
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4月30日晚上23時左右,被告人劉振宗伙同劉得美、高國偉、李相杰、劉國和(四人均已判刑)、劉靜等人一起,以劉靜、劉振宗乘坐泌陽縣王店街余某的三輪車時,劉某將裝有現(xiàn)金4000元和26400元存折的提包遺忘在了三輪車內(nèi)為由,來到余某家向余成追要丟失的提包,并強行在余某屋內(nèi)及院子里進行尋找、搜查,長達4個小時左右。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振宗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被害人余某及其妻子白某某的控訴與陳述,同案人高國偉、劉國和、李相杰、劉得美的供述,證人陳某某、劉某某的證言,(2003)泌刑初字第124號、(2009)泌刑初字第146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劉振宗戶籍證明、投案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振宗伙同他人私自搜查公民住宅,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搜查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非法搜查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當,不宜劃分主、從犯,應(yīng)以共同犯罪認定。被告人劉振宗投案后,如實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有悔罪表現(xiàn),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 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振宗犯非法搜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 哲
二0一0 年三月 十三 日
書 記 員 張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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