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化政策已經開展有寫年限,不過當前大部分人對此還是不了解的,不知道政府信息公開化有哪些規定,這樣的話政府信息公開化能夠帶來的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首先我們需要了解這些內容才能收益于其中。那北京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什么呢?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部門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維護和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以及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工作年度報告等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六條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由具體工作部門承辦的,可以由該工作部門負責相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相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工作部門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行政機關在政府機構改革中被撤銷、合并或者調整職權的,其制作、獲取的政府信息,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該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沒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
多個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參與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八條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信息的;
(四)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其他不予公開的。
行政機關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審查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行政機關在制作政府信息時,應當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對不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注明理由。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不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動態管理機制,對符合公開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公開。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監測和澄清機制。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政府信息公開化政策雖說是國家出臺的,但是由于各個地區的發展不同安排事項不同,所以開展的時間和內容都會有所不同,而且各個地區會根據自身的情況來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化規定,所以北京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只適用于在北京的朋友參考,外地的朋友還需要到當地的相關部門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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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如何運用信息公開的手段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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