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在租賃合同中,交付房租是承租人應對出租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約交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而不交或者延遲交付租金,就構成違約。但出租人也不能就此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到期未交付租金的,出租人應先行使催告權,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交付。如果在出租人催告的期限到達后,承租人仍不予交付,此時出租人便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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