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我國認定酒后駕車標準的起點是0.2%(即在駕駛員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為20毫克),除非是酗酒,否則,一般來說,對于酒后駕車也是沒有太多的約束作用。相比瑞典為0.02%,德國為0.03%,日本為0.05%,我國認定酒后駕車標準的起點顯然放得有些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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