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稅收處理方式有哪些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眾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范化。不能否認的是,對于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卻一直處于模糊的狀態,并不明朗。目前關于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于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于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提出的“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征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采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征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私募基金的稅務在我國法律上規定很少,因為私募基金是近幾年才剛剛興起,在繳納稅務方面還沒有完善,但是私募基金的組織或者團體還是要繳納一定的稅務。機試我國法律沒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規定,那么就按照其他方面,比較通用的稅務繳納的法律規定來執行。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眾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范化。不能否認的是,對于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卻一直處于模糊的狀態,并不明朗。目前關于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于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但是,如前所述,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于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提出的“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私募基金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
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于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后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私募基金稅收處理方式。私募基金的稅收處理方式是有很多種,每一種都有其獨特的法律規定和處罰措施,私募基金在很多時候是優于其他的籌資方式,但是是需要具體分析。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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