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沒有致命傷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沒有致命傷需要關于民事賠償部分,比如說醫療費來進行協商處理。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對方有以下行為,另一方應負完全責任,對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當事人逃逸、引起現場變動、證據丟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的真相。
2、當事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破壞了證據。
3、當事人在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繼續通過紅燈。
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穿過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隔離設施,以及與道路上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
5、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道范圍的,與沿同一方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相撞。
6、當事人駕駛車輛的在人行道或人行道上撞上行人。
7、當事人駕駛車輛的一方猛烈闖入依法穿過人行橫道的行人。
8、當事人方駕駛車輛沒有避讓警車執行緊急任務、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車輛。
9、當事人由該方駕駛的車輛的負載物遺落、漂散期間引起交通事故。
10、當駕駛員倒車時,車輛后面其他車輛的行人發生交通事故。
11、駕駛非機動車輛的人在非機動車道上逆行,并發生交通事故與非機動車輛順向行駛。
12、當事人駕駛非動車進行超車發生交通事故。
二、負責人予以賠償規定是什么?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按照責任人是否要賠償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十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十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前款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除外。”
在當代的社會交通事故發生之后,第一時間應當救助傷者,然后也需要報警,因為相關工作人員會對于具體的責任劃分予以明確。如果情節比較嚴重,造成多人死亡的情況之下,可能按照交通肇事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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