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包含什么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規定,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應當符合一定條件。最基本的前提是,死者或殘疾人實際上是由有勞動能力但沒有勞動能力的人供養的,如未成年人、十歲以上的六人。1.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親屬的養老金是基于一定比例的員工每月工資的:40%為配偶,每月30%為其他親戚、孤兒或老年人,或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基礎上增加了10 %以上的標準。
2. 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八)項所稱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按照其注冊地或者住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支持16歲以下至16歲的兒童。已滿十六歲但二十年內不能工作的,給予二十年的資助;但60歲以上不超過15歲;對于70歲以上的老人,不超過5年。
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涉及的應用的幾個問題上法律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計算根據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年度上一年法院所在地。受養人在18歲之前被視為未成年人;被撫養人20年內不能工作,也沒有其他生活來源。但是,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就減少1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以五年計算。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電擊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九項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18歲以下的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按18歲計算。被扶養人的無生活能力生活費,計算年限為20年,但50歲以上的,每增加1年贍養減少1年,但計算生活費的最低年限不少于10年;被贍養人的贍養年齡在70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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