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與我們簽訂拆遷協議的人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拆遷人,否則,由于主體不明確、主體無力承擔法律責任,合同的簽訂將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例如,拆遷指揮部和拆遷辦公室等組織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一旦拆除結束,他們就被撤回,他們找不到它,更不用說在未來執行了。
2.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該是明確的:許多被拆遷人是第一次經歷拆遷,他們在如何就合同細節達成一致方面沒有經驗。頻繁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給未來的實施過程帶來麻煩。
3.約定違約責任:一般來說,拆遷人承諾的補償條件,特別是合同條款中落實的補償條件,基本上可以實現,但一切照舊。在我們簽訂合同時,我們也應該預先防范可能的“情況”,即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們敦促拆遷人今天上午從合同條款的角度履行合同。
4.明確規定履行合同的程序:許多拆遷項目要求合同簽訂后立即騰空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支付拆遷補償。有些項目甚至要求先騰空房屋,然后將拆遷補償合同移交給被拆遷企業并支付拆遷補償。后一種合同的履行程序有很大的隱患。有一次,一個企業客戶來咨詢律師,情況就是這樣。所有補償條件均由本企業與政府協商,企業已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但是,政府要求企業首先拆除設備和廠房,理由是補償協議需要上級批準,但項目不能等待,并保證拆除補償將在上級批準后與合同一起給予企業。企業拆除設備后,政府告知項目規劃已經改變,暫時不需要企業的土地。由于沒有拆遷補償協議的保護,企業自行拆遷設備造成的損失經過幾年的協商仍未解決,具體的補償金額至今也無法確定。
5.審查拆遷補償合同是否存在不利因素和不公平條款。例如,拆遷人是否有支付條件,這個條件是模糊的還是難以實現的,一旦出現這樣的條款,就要注意,拆遷人可能要通過這樣的條款來設定延期支付的時間,因為大型企業拆遷涉及的補償金額比較高,幾千萬甚至幾億,幾個月后支付這些補償費用所產生的利息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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