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啥是有限合伙對私募股權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是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與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的合伙。這種組織形式由具有良好投資意識的專業管理機構或個人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行使合伙事務執行權,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作為資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享受合伙收益,對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不對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有限合伙所包含的人資兩合的特點與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的結合,使其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不同需求,因此自其創設起便受到了投資家們的青睞。
二、有限合伙對私募股權的優勢
(一)避免雙重征稅
《合伙企業法》第6條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該條明確了適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原則,即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原則——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如果是實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從投資者層面繳納單層稅收。合伙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于私募基金的發展,只征收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鍵原因之一。
(二)設立程序簡便
有限合伙的設立程序簡單。《合伙企業法》第三章是關于有限合伙的特殊規定,其中第六十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規定。”而關于有限合伙設立的程序問題,該章并無特殊規定,則應參考有關普通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合伙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第十條規定“: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有限合伙的設立和解散的程序比較簡單,不必像公司那樣必須經過一系列繁瑣的法定程序。這種聚散靈活的組織形式,決定了有限合伙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具有適應性強、靈活多變的能力。
(三)有效的激勵機制
通常情況下,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往往是風險資本的輸入者,其出資往往占有限合伙資金的99%,而普通合伙人的資金只占其中的1%。普通合伙人作為風險基金的管理者,其報酬的獲得和利潤的分配也有明確規定。普通合伙人的報酬獲得途徑一是管理費,可以是風險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通常為1%到3%;也可以是投資組合價值的百分比。另一報酬獲得途徑是資本利得提成,它通常占合伙制解散時實現風險資金的資本利得的10%到30%。由于普通合伙人一般為具有風險投資專業知識的人才,由他們管理公司,進行投資決策,能夠避免投資的盲目性,減少投資失敗,提高投資效率;而另一方面其所應承擔的無限責任遠遠高于有限合伙人的收益20%左右,必然會使其謹慎投資。從“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出發,風險投資家不可能不去努力追求充滿誘惑力的數十倍于投資的巨額回報,這種激勵成了風險投資家內在的驅動力。風險投資家作為普通合伙人以專業技能、辛勤工作和全部身家取得投入資金的數十倍回報,有限合伙人不需勞心費神,得到的是其他任何理財方式無法達到的高收益,從而實現“雙贏”的局面。采用有限合伙的風險投資機構,由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利益趨同,減少了普通合伙人采取短期自利行為而損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的可能性。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有限合伙對私募股權的優勢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有限合伙企業在建立出是雙方合伙人應該簽訂一份合伙協議。此種公司的設置規模一般是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才可以設立的。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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