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有幾種嚴重情形必須報警,由公安機關處理。這主要是為了打擊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當事人借交通事故私了之機逃脫法律的制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報警,而不能私了: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上述第2至5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8條
也就是說,除了上述情形,在不違法的情況下是可以選擇私了的,一般來說,就加害人一方來說,越早調解越好,但是過早提出調解要求,很難得到受害人的響應,就受害人一方來說,調解則應該盡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制作完畢,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完全愈合并進行法醫鑒定之后提出較好,作為調解人,則應該充分考慮到上述各種因素,選擇合適時機,一般來說,應該選擇在交警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各種損失經過評估,受害人傷口痊愈之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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