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仲裁不服上訴的流程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受理后,法院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具體開庭事宜。
(3)開庭審理;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
(4)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2、上訴
上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揮重審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二審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交通事故訴訟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4、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5、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6、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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