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2、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回遷安置?;剡w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附:目前我國各大城市在拆遷補償上都有設定人均最低面積,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積為22㎡。
二、拆遷補償規定
國有土地拆遷
我國最新的國有土地拆遷(征收)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590號令,公布并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新條例更加注重民意和社會效果。新條例規定,制定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因舊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新條例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新條例重視對被征收人的補償,爭取使被征收人滿意的基礎上實施征收,這樣就減輕被征收人以往對低補償拆遷的抵觸情緒,減輕征收工作的阻力。
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政策也在不斷的健全,那么也會出臺各類的拆遷政策,在拆遷時也是需要支付給被拆遷方一定的補償,一般會通過貨幣補償以及產權置換這兩種方式,那么具體的補償政策和金額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來決定,如果有爭議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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