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街房拆遷,承租人能否主張停業損失??
沿街房拆遷,承租人能主張停業損失的,被征收人將房屋出租后因房屋征收產生的前述補償費用原則上應歸屬于所有權人,但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并未賦予承租人直接的民事請求權基礎。至于承租人與所有權人(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對前述補償費用既無約定又不能協商一致的,承租人應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賠償損失,系屬另一法律關系。
房屋拆遷補償關系和租賃合同關系是兩個法律關系。《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后,拆遷人只與房屋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不再與房屋承租人直接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承租人也不再因為所租賃的房屋被國家征收而直接與拆遷人產生法律關系。國家對房屋的征收行為只是租賃合同解除的原因,而征收補償方案的對象是房屋所有權人而非承租人,對拆遷房屋的補償方案并不是成為承租人因租賃合同解除所受損失的計算依據。對于承租人提出的損失賠償請求,應當以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作為請求權依據,根據租賃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以承租人提交的相關證據確定是否存在停產停業損失費以及數額。
若是沒有約定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應當依據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給承租人造成的實際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賠償。
二、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在我們國家很多人在拆遷的時候,都想盡量的多獲得一些拆遷的補償款項,尤其是對于那些并不是屬于商業用房的還要盡可能將自己房屋性質劃歸為這類的,但實際上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夠獲得拆損失補償的,這有法律條文明確的來對商品用房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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