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審批,這些土地違法行為,可以舉報嗎?
1、未批先占
《土地管理法》第44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二是土地征收審批。《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但是為了各項建設工程及時啟動,應當盡量遵循對農用地轉用的批準和對征地的批準在同一政府一次辦理的原則。但若兩項申請的審批權限不同,則應當遵循征地審批權“就高不就低”的準則,將征地審批交由國務院辦理。
2、少批多占
這類征地項目是有批文的,但批文的內容卻實在需要廣大被征地農民好好申請一下信息公開,再仔細審閱一番。實踐中,很多案件一拆就是一大片,而公開后的征地批文、紅線圖卻顯示獲批的范圍就那么一兩個院子的面積,這是土地違法的又一種常見的表現形式。
3、拆分審批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二)項指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拆大改小”進而規避審批權限,這也是一種土地違法表現形式。
以上三種屬于違法行為,可向相關部門,組織進行舉報。
二、征地時被征地農民應該享有哪些知情權
被征地農民享有以下知情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民;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并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同時,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經批準的征地事項,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按照《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7號)的要求,建設單位應將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及建設用地批準書等在施工場地懸掛;沒有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及建設用地批準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同時該意見又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生活中會遇到很多的違法行為,當遇到違法行為時可及時去舉報,用法律來維護我們的權益,這是可行的手段,切不能委屈求全,讓違法人繼續橫行,我們在生活中應當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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