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申訴雖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但是申訴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只有對各種申訴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以后,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重新審判。什么情況屬于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也就是說,申訴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沒有掌握的事實材料,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對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了錯誤。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犯罪事實是否客觀發生過,犯罪行為是否系被告人所為,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現等;一個案件的重大情節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動機、目的、手段、后果等情節。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或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錯誤,就可能影響對整個案件的判斷,這就需要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現錯誤。引用法律錯誤即判決、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條款、有關司法解釋時出現錯引;定性定罪錯誤,就是判決、裁定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判刑錯誤就是判處的刑罰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輕、重限度,如輕罪重判、不應該適用附加刑的適用了附加刑或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未從輕減輕處罰,甚至應當從輕的作了從重處罰等情況。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執法人員,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當清正廉明,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如果法官在辦理案件時,存在利用職權貪污贓款、收受當事人的賄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等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僅違反了審判原則,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應予以糾正。但是,申訴人如果僅憑懷疑、分析或推理就認為法官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這是不能作為提出重新審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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