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鐵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什么?
按照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等,其侵權的損害賠償范圍主要有14項,其中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死亡補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財產直接損失(行李損失)。
最基本的賠償項目應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依據現行侵權責任法,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也就是說同命同價,就高不就低”。
傷殘乘客的最基本賠償數額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如果致殘,還要支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而這些費用都與乘客的受傷狀況、本來的收入狀況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而有所不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責任認定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鐵路旅客運送期間發生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二條等規定,確定鐵路運輸企業是否承擔責任及責任的大小;賠償權利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有關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確定鐵路運輸企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及責任的大小”。
以上就是有關鐵路交通事故的賠償情況,以及責任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基于實際的交通事故原因而定,另外在發生事故后,需要由鐵路工作人員和公安機關來進行責任認定,最后的賠償結果也是基于責任認定來計算的。
鐵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是怎樣的?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辦法
鐵路運輸索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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