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功能的發揮有賴于死緩的正確適用。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的規定,對犯罪分子適用死緩,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犯罪分子的罪行“應當判處死刑”;其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一)應當判處死刑
“應當判處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本不應當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緩?!缎谭ā返?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睋?,犯罪分子應當判處死刑是指其所犯的罪行極其嚴重。何謂“罪行極其嚴重”?刑法未作具體規定。1997年刑法施行之初,有的學者認為,所謂“罪行極其嚴重”,即罪行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胡*生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頁。這樣詮釋并無錯誤,但仍嫌抽象,不便具體操作。隨著刑法研究的深入,刑法學界的說法頗多,其中較為典型的觀點有以下三種:一是客觀標準說。認為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的立法之旨在于進一步限定死刑的適用范圍,要求法官在選擇死刑的適用時,應注意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及其危害,不能僅以犯罪分子曾有前科、犯罪后態度惡劣等主觀惡性作為根據,使死刑適用的標準客觀標準化,排除人為因素的干擾。最高司法機關在對具體犯罪的死刑適用進行解釋時,只能對客觀方面的情節進行歸納列舉,而不能擴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或主觀惡性因素單長宗等主編:《新刑法研究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頁。。二是主客觀相統一標準說。認為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或特別嚴重。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加以把握:(1)犯罪性質特別嚴重,即從整體上看是具有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故意實施的重罪。(2)危害后果特別嚴重,即客觀上導致眾多人員傷亡、被害人多、財產損失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3)情節特別惡劣或特別嚴重,即犯罪的手段特別殘忍、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卑劣的犯罪目的或者其他特別惡劣或特別嚴重的情節??傊u價罪行是否極其嚴重,不能只從客觀危害上看,還應結合主觀惡性上看,根據犯罪性質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加以認定。馬*昌:《論死刑緩期執行》,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2期。三是法定刑標準說。認為法定刑是立法者對具體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進行評判的結果。因此,法定刑的輕重是比較罪行輕重的惟一標準。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罪。趙*光:《論死刑的正確適用》,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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