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漁期電捕魚是怎么量刑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向水中施放電電魚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用電行為,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是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這種“電魚”行為,還危害公共安全。沒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機關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拘留或罰款的行政處罰,造成后果的,則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二、非法捕撈多少斤立案
根據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三條,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非法捕撈水產品兩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兩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三條
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
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電捕魚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不僅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也是一種危害大家的行為,任何公民看到這樣的行為都應該去制止,并且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等,以上就是對禁漁期還進行電捕魚的量刑的一些解答,如果您還有什么問題的可以隨時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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