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項目中我們經常聽到政府一會兒說“征收”即行政征收,一會兒說“征用”即行政征用,那么這兩者到底有什么區別呢?下面就由律霸征地拆遷律師團為大家解析一下:
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征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
傳統征收的特點是:
(1)征收對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動產;
(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為;
(3)征收目的是為了公用事業,特別是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4)傳統征收以完全補償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補償。
行政征用:
是指行政主體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或勞務并給予合理經濟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征用并不是一個法律名詞,而是學者對某類行政活動的概括,或許因征用行為并非所有行政主體普遍享用的權限,行政征用的概念在諸多行政法學教材中鮮有提及。
征收和征用相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并在給予補償的前提下,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或剝奪;它們的區別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對公民財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剝奪,而征用僅是指對公民財產使用權的暫時剝奪(用完之后還要歸還),征用大多適用于緊急狀態或者軍事、戰爭等特殊緊急情況下。
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的區別主要在
①從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征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②從行為的標的看,行政征收的標的一般僅限于財產,而行政征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
③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行政征收是無償的,而行政征用一般應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征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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