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農嫁女或入贅男的成員資格認定
農嫁女或入贅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在配偶方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于對方農村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判斷標準。
(2)對新生孩子的成員資格認定
其父母均具有該村集體經濟成員資格或父母一方為該組織成員,戶籍登記在該組織的,參與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是其法定權利,且無論是計劃內生育還是計劃外生育的孩子,都應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3)對服刑人員的成員資格認定
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主體資格,所以,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不應失去對土地所享有的權利,承包土地經營權和征地補償費分配權仍應依法享有,不得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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